津国税函[2009]12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报送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18
摘要:对于2009年度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相关企业(包括处于跟踪管理期限内的企业及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发生亏损的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应在2010年5月底前准备完毕,并于2010年6月20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报送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函[2009]120号      2009-02-18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关联交易的税收管理,提高我市企业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2008年度、2009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企业的范围

  (一)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跟踪管理期间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无论其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是否达到上述规模);

  (三)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且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出现亏损的企业。

  以上企业需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

  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权结构中,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关联交易属于预约定价安排执行范围的,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二、同期资料的准备、报送时间

  (一)对于2008年度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相关企业(包括处于跟踪管理期限内的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对于2009年度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相关企业(包括处于跟踪管理期限内的企业及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发生亏损的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应在2010年5月底前准备完毕,并于2010年6月20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对于2009年度的同期资料,如企业集团需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允许企业延期准备,但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12月底。

  三、加强督导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结合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及时摸清需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企业的底数,积极向符合条件企业宣传同期资料的主要内容框架及时限要求,督导企业按时准备、保管和提供。要紧紧围绕跨国(境)关联交易和境内不同税负环境间关联交易税源监控这条主线,全面搜集整理各类符合条件企业准备的同期资料,切实加强特别纳税调整基础管理工作。要分年度做好《企业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情况汇总台帐》(见附件)登记。对2008年度、2009年度的《企业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情况汇总台帐》,各单位要分别于2009年4月底前和6月底前以Excel表格形式(电子版)上报市局国际税务处(表样式在市局FTP:国际税务处/反避税文件夹中下载)。

  四、对不按照规定准备、保管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企业,除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外,还应实施重点监控,并列为特别纳税调整调查对象。

  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年度《企业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情况汇总台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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