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国税发[2010]1号 2010-01-05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以下简称“皖北”)发展的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国税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皖北加快发展,现结合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全体国税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加快皖北发展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要大力组织收入,提供资金服务。要全面执行税法,提供政策服务。要加强行风建设,提供环境服务。要积极调研分析,提供决策服务。 关于支持皖北加快发展的40条措施 一、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切实贯彻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允许企业抵扣新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支持企业更新技术装备,促进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皖北煤矿将瓦斯开采业务单独剥离,按抽采、销售煤层气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二、大力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积极帮扶农民增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中药材的种植所得,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内陆养殖所得,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农资生产销售企业发展。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加农资供给。 六、支持粮食流通企业发展。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七、支持饲料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八、支持化肥生产企业发展。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九、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 十、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四、支持企业技术转让。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六、鼓励创办软件生产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销售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十八、支持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支持集成电路生产、封装企业扩大投资。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支持动漫产品自主开发。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十一、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对生产销售航空煤油,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十二、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十三、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二十四、促进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利用垃圾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十五、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国家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10年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二十六、鼓励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八、鼓励企业降低污染排放。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十九、鼓励水资源综合利用。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增值税;对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十、促进贵金属的生产和流通。对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即征即退增值税。 三十一、鼓励单位安置残疾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十二、支持个体残疾劳动者自谋职业。对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十三、支持公共基础建设。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支持电力设施建设。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三十五、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发展。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三十八、促进教育科研事业发展。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十九、促进文化企业转制。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十、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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