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与税法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新会计法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逐渐消减税会差异、协同提升征管质效等方面将产生积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自1985年施行以来,会计法历经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财会监督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保障。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会计法的修改,总体上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作为与税法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新会计法对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逐渐消减税会差异、协同提升征管质效等方面将产生积极且重要的影响。 遏制财务造假,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严格规范透明的财务制度是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更为稳健、投资营商环境更为安全和合规治理更为成熟的关键规范。近年来,会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会计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会计违法案件查处困难、处罚力度偏轻;会计信息失真、缺少内部控制,特别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内部财务审计缺失等会计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财务造假行为侵蚀市场经济的诚信根本,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应对财务造假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和有效惩治。会计法作为会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需要对财务造假行为规定更为具体明确的惩戒规则。 此次会计法修改的最大特点是显著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惩治力度,并在与证券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衔接的基础上制定有关规则。从关联性上讲,目前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多数情况下都与会计违法行为有关。例如,不依法设立会计账簿既是会计违法行为,又是税收违法行为,因此会计法和税收征管法都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税案,其税收违法行为大都与少列收入、多列支出、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等会计违法行为有关。新会计法严厉打击会计违法行为,保持对财务造假行为的高压态势,更加有利于在源头上发现和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特别是重大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消减税会差异,有效促进税收合规遵从 新会计法对现行会计法律中的不完备及与实践不协调之处进行了优化。一是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连续性,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二是强化对或有事项的披露,要求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三是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这些规定促使经营主体的会计处理更加符合科学规范的会计原理要求,其中,对财务会计实践中合规性相对欠缺的做法作出明确的指引性规定,能够为相关财会监督的开展提供更好的客观基础和资料支撑。 新会计法将原会计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二)负债的增减;(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新会计法的规定使得会计事项的核算更加符合会计规范的要求,也使得会计事项的核算与税务事项的处理更加趋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法制度和会计规则之间的差异。这种调整一方面有利于有关单位准确记录和核算会计事项以符合准确客观真实原则,另一方面有利于其作为纳税人按照规则趋同的税法规定及时准确申报纳税,便于税务机关根据会计核算情况开展税务检查、稽核等征管工作。 推进规则配套,协同提升税收征管质效 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会计法对会计信息化和信息安全作出明确的指导性规定。一是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规定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二是加强会计信息安全建设,要求各单位按照会计档案规定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新会计法还对会计监督作出更为具体的指导性规定,赋予相关部门更多的执法权能。一是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二是持续加大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力度,规定在出现法定重大情况时,有关部门可以查询有关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资金情况,并经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或者查封财产,或者不准特定人员出境。这些手段措施能显著提升会计监督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与税收征管制度产生协同效应,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的约束功能和惩戒效果。 目前,智慧税务建设如火如荼,税收征管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会计信息化的同期建设和持续完善,能够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起到相互赋能的效果。遏制财务造假和加强财会监督需要标本兼治、系统整合、协同推进,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会计主体和行业协会都要发挥相应的作用,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环节全链条加强自律和监管。为了更加协同有效地打击会计和税收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提升会计法律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协调性。除了财政部门要按照新会计法要求及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外,税务部门也需要根据新会计法及实际征管工作的需要,对所得税、征收管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立改废”,推动税法规则的及时配套。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7月24日 版次:05 作者:王桦宇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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