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劳动用工管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劳社[2002]3号 2002-03-11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各县(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局、所);市直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用工管理手续,推动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适应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长春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登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劳[2001]45号)精神,决定对我市现行劳动用工管理手续做相应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长劳[2001]45号文件规定,从现在起取消临时用工形式和名称,一律统称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合同期限长短。用工单位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凭《失业就业登录证》到相应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并依法同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凡用工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办理短期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填报《短期合同制员工名册》(名册样式附后),由相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当年工资总额(审核单样式附后)。用工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办理职工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附《职工录用表》)。 二、农村和外地劳动力进入我市城镇务工,实行资源属地化管理,宏观调控机制不变的原则。即:由暂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吉林省农村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核发《吉林省农村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时,应凭用工单位的招(聘)用介绍信,并核准入长人员原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外聘任员就业登记卡》,做到证卡合一。 三、用工单位招用本市城镇的失业人员及农村和外地劳动力,在办理用工手续和进行就业登记时仍按长劳[1997]18号文件的规定,市属以上单位到市就业服务机构,县(市)、区属以下单位到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服务部门及其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深入用工单位现场办公,办理相关手续,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对用工不办理手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核定工资总额,按私招滥雇处理,税务部门对所发生的工资额,不承认税前扣除,银行拒绝支取工资。 四、用工单位要不断增强劳动法律观念,做到依法用工,手续完备。劳动保障和税务主管部门将不断加大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成本的监察和稽查工作,对违法用工行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附: 1、《市属以上单位招(聘)用短期合同制员工名册》 2、《县(市)、区属以下单位招(聘)用短期合同制员工名册》 3、《市属以上单位短期用工工资审核单》 4、《县(市)、区以下单位短期用工工资审核单》 5、《职工录用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