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在新会计准则下改变了相关的会计科目,由以前的“应付工资”改变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改变为“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新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国税发[2008]20号),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即由支付人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下面介绍企业经常出现的几种代扣代缴个人税款及账务处理。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代扣个人所得税 【例1】某企业职工王某,2008年6月份月工资是2500元,奖金1200元,则该雇员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2500+1200-2000=1700(元),因应纳税所得额在500~2000,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700×10%-25=145(元)。 企业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②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二)税款由企业负担,一是按照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纳税义务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由企业负担。这种情况通常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二是因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补缴。这种情况是税法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一种“处罚”。企业除了补缴税款外,还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滞纳金和罚款。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款本应由个人负担。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应记入‘利润分配“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与之相适应,企业代负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全额调增应纳所得税。 支付给个人承包、承租收入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②代缴税金时: 三、劳务报酬等所得的代扣个人所得税 【例2】某新办公司因业务需要,聘请设计师张某对该公司进行装修设计,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费用110000元,则该设计师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10000×(1-20%)=88000(元),应纳税额=20000×20%+(50000-20000)×30%+(88000-50000)×40% =4000+9000+15200=28200(元) 该公司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②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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