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所得税--扣除
1、扣除的总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际发生即真实性原则。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扣除凭证:
法及条例明确了扣除总原则,未明确具体扣除凭证方面的要求。但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都要求合法凭证来保证和证明。(国税发[2008]88号、国税发[2008]80号)
操作口径:企业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或取得假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成本、费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税前扣除。
扣除凭证的分类:外部凭证(流转税应税项目的发票、非应税项目的凭证--各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等,缴纳的税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等)和内部自制凭证
旅游业扣除凭证:支付给其他旅游公司的接团费用;代旅客支付的吃、住、行费用;门票等其他流转税应税项目费用;内部凭证费用等。
3、具体扣除项目规定:
①工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
②职工福利费:发生的,14% 财企[2009]242号
③工会经费:拨缴2%,总局2010年24号公告
④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2.5% 超过部分的处理:无限期结转
以前年度余额的处理:苏地税函[2009]80号、国税函]2009]98号
⑤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公积金;法第35条
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财税[2009]27号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
其他商业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保证保险)
⑥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⑧企业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的税前扣除
文件:财税[2009]29号
政策: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支付给雇员的佣金应按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条件:合法资格,合同或协议,转账支付(除委托个人代理外)5%的扣除限额, 合法票据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免税收入(法第26条规定的四大免税收入)
主要涉及到:
(一)国债利息收入。(注:国债转让收入应征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法第28条、条例第92条)
优惠: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特别优惠: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税[2009]133号
3、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优惠
文件:法第30条及条例第96条;财税[2009]70号
政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预缴时按实扣除,汇缴时加计扣除。
条件:
(一)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条件: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定额:4800元/人.年
文件:财税[2005]186号、财税[2009]23号、财税[2010]10号、财税[2010]84号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1、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同上)
四、劳务报酬所得;(20%的比例税率,并实行加成)
五、稿酬所得; (20%的比例税率,并减征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的比例税率)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的比例税率)
八、财产租赁所得; (20%的比例税率)
九、财产转让所得; (20%的比例税率)
十、偶然所得; (20%的比例税率)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同上)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法定扣缴)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注:见法第九条,即应于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办理申报)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1)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包括的所得项目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的核对
4、个人所得税的12万申报
12万申报包括的所得项目内容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申报期限: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