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3号 2010-12-20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我市企业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执行上述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下限。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22号)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附件: 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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