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程序,提高税收协定执行质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等有关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规程(试行)》,现将非居民企业需要明确的事项归纳如下: 2、“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以及其它条款(不包括国际运输条款)的规定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或免予征税优惠的待遇。 3、备案、审批程序,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申请、备案报告报送到县(市、区)国税局,对备案事项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核,审批事项县(市、区)国税局受理后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由县(市、区)国税局将审批结果送达告知企业; 4、非居民企业享受如下税收协定条款时应提出审批申请: 5、非居民企业享受如下税收协定条款时应备案: 6、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出审批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3)专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已按要求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第25栏填写相关内容的,可不提供专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香港居民公司提供由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出具的《商业登记核证本》复印件二份); (4)委托代理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非居民企业提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待遇申请时,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相关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以及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二份; (8)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未在税收协定中列名的,需提供由非居民企业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其属于政府拥有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二份。 (9)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应装订成册。 7、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2)专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已按要求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第25栏填写相关内容的,可不提供专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香港居民公司提供由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出具的《商业登记核证本》复印件二份); (3)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非居民企业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上述资料应装订成册。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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