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性工业企业,支付给自来水厂的工业用水费,自来水厂给我公司开具两种发票,一半水费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半水费开具普通发票。自来水厂告知是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因为收取的水费中含排污费,排污费不能向使用单位开具专用发票。但我公司认为,我公司是按使用水的数量支付水费,应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水厂这样操作对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来水公司受政府委托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按规定免税,在开具发票时,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自来水公司收取排污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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