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07-23 为进一步落实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嘉兴市本级实际,现就调整市本级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2〕67号)和《关于调整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2〕1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目前市本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仍旧沿用2002年的应税所得率,分档过细,税负偏重,已经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为进一步落实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结合嘉兴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市本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修理修配企业、饮食服务业、其它行业等不再区分按年收入大小适用不同的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统一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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