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申报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258号 1999-06-0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将原文“其房产税的免税申报手续”修改为“其房产税的免税备案手续”;原文“应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房产税免税手续”修改为“应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房产税免税备案手续”;原文“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修改为“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3.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条款修订]据各地反映,对企业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房产税的免税申报手续,以及期满后应在何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等问题,目前各地执行不一,不利于管理。为加强新建或购置新建房屋税收的征收管理,对上述问题市局明确如下: 【税屋提示——“其房产税的免税申报手续”修改为“其房产税的免税备案手续”】
【税屋提示——“应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房产税免税手续”修改为“应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房产税免税备案手续”】
【税屋提示——“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修改为“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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