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2]5号 2012-07-1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根据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涉及的纳税人所属行业重新进行了界定。 二、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三、将第四条的“纳税人申请代开临时劳务发票的”修改为“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申请代开劳务发票的”。 四、删去第七条。 五、附件一说明增加一款“2、的士行业定期定额标准,适用于的士司机采取个体、承包、承租经营方式的核定征收情形。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应由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