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防增值税独大应推新税种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11-06
摘要:  11月1日,福建和广东一同加入了 营改增 试点阵营。接下来的12月1日,天津、湖北、浙江也将加入,至此 营改增 试点跨度10个省市的扩围计划年内将收官。    大的方向就是精简税制,营业税最终是要全部改成增值税的...

  11月1日,福建和广东一同加入了“营改增”试点阵营。接下来的12月1日,天津、湖北、浙江也将加入,至此“营改增”试点跨度10个省市的扩围计划年内将收官。

  “大的方向就是精简税制,营业税最终是要全部改成增值税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坦言。

  然而对试点企业来说,“营改增”最大的风险在于税负上升。部分行业税率过高造成的税负增加,为“营改增”添加一层忧虑。

  “未来营改增应充分‘扩围不增额’,必要时启动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改革,因为营改增是对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创新之举。”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直言。

  单税独大
  “营改增”扩容后增值税占所有税收的份额会一下子跃升至56.35%。
  作为第一个进行“营改增”试点的国税、地税分设的地区,9月1日北京正式启动试点。10月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官员先后调研了北京的试点情况,防止北京营改增出现国税和地税两不管的局面。

  “营业税在北京原本属地税局征收,改为增值税后,征管工作将被国税部门接管。但实际上,营业税征管繁杂、规模庞大,仅归国税一个部门来操作,在承接中有些事情可能会出现差错,现实情况却可能出现两不管地带。”一位资深财税人士表示。

  北京市财政局数据显示,截至10月22日,北京市试点纳税人申报户数达到13.9万户,综合申报率达到99.94%,顺利入库“营改增”税收收入14.3亿元。
  但是作为地方政府掌握的几乎唯一的主体税种,营业税收入大致占到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将进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收范围。

  “尽管试点期间,这些收入原封不动地‘还给’地方政府,但无论如何,地方政府的自主财源被挖掉了一大块儿。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基础便被打破了,从而也就有了重建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体系的必要。”高培勇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而增值税作为现行税制体系中的第一大税种,在2011年,它的份额已占所有税收的41.1%.随着15.25%的营业税进入增值税框架后,倘若不同时推出其他的税制调整措施,增值税的份额便会一下子跃升至56.35%,份额就变得更大了。“显然不利于财政风险的控制,甚至会加大既有的财政风险。”高培勇补充道。

  据悉,在国家全部税收收入中,增值税收入比重过半。但增值税来源于企业,如果经济形势下滑就会直接影响税源,进而也会对国家全年税收收入产生影响,并触及财政收入。因此高培勇认为建立一个新的税种,平衡增值税单税独大的危害是很有必要的。

  据了解,1994年我国财政体制实行“分税制”,而真正纳入分税视野的,主要是两种(类)税。其中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为75∶25,所得税为60∶40.这样的分税操作,是建立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设并分别征收各自税种基础上的。

  “一旦营业税不再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一旦增值税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增值税格局,一旦国、地税各自征管的范围被打破了,脱离了现行税制体系和征管制度的分税制,现行税制基础便会随之动摇,也就有了重构的前提和必要。”高培勇认为,与之相对应的是所谓“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或“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税制原则,就有了重新审视并布局的前提和必要,而以国、地税分设为特点的现行税收征管格局,也必然要重新考量并调整。

  扩围不“增额”
  当前“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保持税负不增加,或有所降低,争取实现“营改增”“扩围不增额”的目标。

  截至11月,已经有6个省市试点实施了“营改增”,在各地出台的实施条例中不乏“上海试点”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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