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31
摘要:申请集中代开发票的单位,应在提出代开发票申请之前,填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集中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办理《委托代征证书》,经税务管理人员调查核实,逐级报经区县局(涉及跨区县的应报经市地税局)审核同意后,确认其取得集中代开发票资格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01-31

  税屋提示——

  1、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全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自2013年2月2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发票应坚持自行领用开具为主、申请代开为辅的原则。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作为申请人代开发票。

  第四条 未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代开发票。

  第五条 代开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土地附着物业务;

  (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及其它工程作业业务;

  (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

  (四)《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139.7㎜),适用于除本条前(一)、(二)、(三)款之外地税机关管辖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娱乐业、广告业、“服务业—饮食业”税目除外),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应税收入,或被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或从事设施设备租赁、直销代理、保险营销等劳务使用发票量极少、单笔金额较大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辖区外纳税人到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对经营期限短、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临时经营期限超过180天的,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担保手续后,申请领购发票自行开具;

  (三)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经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处理后,其取得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六)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执行款需要开具发票的。

  第七条 接受劳务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集中代开发票:

  (一)同类劳务提供者众多(单月劳务发生次数在50笔以上),单笔劳务额度小(在2万元以下)、持续时间长;

  (二)账务核算真实,能够准确提供所支付劳务的明细信息;

  (三)能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准确计算应代征税款,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申请集中代开发票的单位,应在提出代开发票申请之前,填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集中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办理《委托代征证书》,经税务管理人员调查核实,逐级报经区县局(涉及跨区县的应报经市地税局)审核同意后,确认其取得集中代开发票资格 。

  集中代开发票委托代征的税款,税务机关不支付手续费。

  主管地税机关每年应对实行集中代开发票业务的单位进行核查,对发现有未按照规定代征税款、编造业务、化整为零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集中代开发票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申请代开发票业务的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除建筑业劳务以外的应税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个人临时发生应税劳务可以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建筑业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三)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代开发票应填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人已纳入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应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纳入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属于临时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标明项目、单价、金额等内容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确认业务事项证明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合同或协议已注明成交金额的,可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没有注明成交金额的,还应提供付款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2.原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合同或协议;没有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提供付款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必须提供合同),应提供付款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同一合同或协议需分次开具发票且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仅在第一次提供合同、协议,以后开具时可不再提供。

  (三)完税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审查依据,符合条件的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第十条 以下业务申请代开发票,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一)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从事内河货物运输的应提供《船舶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二)销售不动产业务应提供《房产证》或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出租住房业务,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暂不持有房产证的应提供其它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或建筑业执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享受法定或政策性减免税业务,应提供减免税审批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六)符合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的,应提供扣除项目的合同、扣除项目的正式发票或其他合法凭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执行款申请代开发票的,应提供取得的有关法定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法院调解书、仲裁决定、强制执行公证书等法律文书);

  (八)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的,应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授权书;

  (九)以上未列举的其它特别代开发票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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