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续分立财产土地分割过户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0]265号 2010-06-24 万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续分立财产土地分割过户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万宁地税发[2010]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海南省商务厅批准,采取存续分立的方式分设为三家企业,并根据分立协议将该公司名下的8宗土地整合成1#、5#用地,分别分割过户给新设立的海南海伦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和海南海琴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范围,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海南华润石梅湾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续分立分割土地的行为,不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范围,因此,不征收土地使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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