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4
摘要:以项目发起人的名义立项建设,无论投融资人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购款项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03-14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16]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是指项目发起人与投融资人签订合同,由投融资人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融资人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对采取BT模式进行项目建设,其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交付项目发起人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二、以项目发起人的名义立项建设,无论投融资人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购款项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三、投融资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之前收取预收款项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解读《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一、什么是BT项目?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近年来政府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经常采用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模式,是指项目发起人与投融资人签订合同,由投融资人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融资人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二、对BT项目如何征收营业税?

  对BT项目区别以下两种方式征收营业税:

  (一)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交付项目发起人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二)以项目发起人的名义立项建设,无论投融资人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购款项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三、如何认定BT项目是以项目发起人还是以投融资人名义进行立项?

  应结合建设项目立项手续、规划手续以及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属,是以项目发起人名义办理还是以投融资人名义办理,确定BT项目是以项目发起人还是以投融资人名义进行立项。

  四、对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签订BT项目合同,合同约定成立项目公司负责融资并向投资人拨付建设款项,工程总承包人如何认定?

  对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成立项目公司负责融资并向投资人支付建设款项,应认定投资人为工程总承包人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五、对投融资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认定?

  投融资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之前收取预收款项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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