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时间】 自 2008 年6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1.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 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2.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2.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 号) 【政策案例】 生产销售有机肥产品的 A 公司,该公司 2017 年 8 月取得生产销 售有机肥收入(不含税)212 万元,应缴纳增值税 212×13%=27.56 万元,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申请享受生产销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额 27.56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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