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反避税,“反”的是什么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4-12-08
摘要:编者按:转移定价是指企业根据其战略发展目标和谋求利润最大化的需要,与其各分支机构、母企业与子企业之间以及各分支机构、各子企业之间,通过人为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通过资产、货物销售等渠道设在高税区的关联企业的营业利润转移到在低税区的关联企业...

编者按:转移定价是指企业根据其战略发展目标和谋求利润最大化的需要,与其各分支机构、母企业与子企业之间以及各分支机构、各子企业之间,通过人为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通过资产、货物销售等渠道设在高税区的关联企业的营业利润转移到在低税区的关联企业,从而压低企业集团在高税区的纳税基数,相应提高其在低税区的纳税基数,达到减轻集团整体税收负担的目的。本文旨在介绍目前受到国际反避税重点打击的几种常见转移定价避税方式,以期给予读者借鉴。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通过生产、贸易和金融的跨国经营,从事“无国界”、“跨国界”的经济活动,带来了种种国际税法问题,转移定价就是经济全球化及知识经济给国际税法带来的冲击与挑战诸问题之一。跨国公司将利润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实现跨国公司总体税负最小化,转移定价是其基本手段。
一、国际转移定价避税的6种方式
1、人为改变实物交易价格,调整关联企业间的纳税分配
关联企业利用实物交易进行转移定价是最常用的避税手段,主要包括“高进低出”和“低进高出”两种方式,具体表现为关联企业在供应原材料和销售产品两方面。关联企业利用自身统一调配的管理优势,在母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形成内部市场,充分利用各企业所在地的最优资源进行内部交易。企业在进行实物交易的过程中,通过人为改变原料、产品、零部件等供销价格,从而实现成本和利润在各关联企业间的转移,达到避税目的。转出利润的一方往往高价支付生产设备、原材料以及零部件价款,低价销售产品;而转入利润的一方则完全相反,以超低价格支付生产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价款,高价销售产品。企业利用这种方法把收入转移到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而把成本尽可能的转移到高税负的关联企业中,从而最大程度的降低集团总体的税负。主要表现在:
(1)企业从低税区高价购进原材料,而又以低于市场价将产成品销往低税区的关联企业,从而实现利润在不同实体之间的转移。比如所得税率较高的企业从较低所得税率的某关联企业购进原料时抬高进价,这样大大减少了企业的所得额,将利润转移至较低所得税率的企业,进而降低整体的所得税负,这在外资企业和合营公司间更为常见。

(2)关联企业通过抬高或降低实物间的交易价格,进而改变不同企业间流转税应税额,达到避税目的。母企业可以按照远高于市场价从其处于低税区的子公司中采购商品,或者将远低于成本价格将产品销售到低税区的关联企业,特别是在关联企业间存在增值税率不同的情况下,既可以增加增值税抵扣额,还可以减少所得税额,掩盖了正常的成本利润关系。

2、调整无形资产作价和研发费用分摊,转移成本费用状况
关联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转移定价主要是通过成本分摊协议的方式,在咨询合同、许可合同和技术合同等方面签署成本风险协议,以此来调节改变支付价格,进而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具体表现在抬高无形资产作价、重复收费、隐匿所得、不合理分摊研发成本等,涉及技术、专利、商标等各类无形资产的转移等。
由于这类无形资产的专有特性,难以找到可比的市场价格,无法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因此极大的增加了这类转移定价的查处难度。这极大的破坏了关联企业的独立交易原则,使得关联企业可以随意更改成本利润,进而实现税负最小化。关联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转移定价主要表现在:
(1)提高无形资产作价。处于低税区的企业向其关联的某高税区企业进行无形资产转移时,大幅提高支付的价格或是按照合约对处于高税区企业的销售收入或利润按比例提高特许权使用费。

(2)研发成本不合理分摊。关联企业合作进行研发某种产品或技术时,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而是按照地区税负的不同进行分摊研发费用,增加高税区企业费用分担额,减少低税区企业费用分担额,实现整体税负最小化。

(3)无形资产重复收费。处于高税区的企业接受其关联的某低税区企业的无形资产时,不但支付高额的特许权使用费,而且在产成品的销售价格中仍按比例提取使用费;或者高税区企业参与研发费用的分摊成本后,在转移研发成果时再次收取特许权转移费等。

3、利用资本弱化,改变贷款利率控制利润
资本弱化是企业在融资和投资时,降低企业股本的比重,利用增加企业的债权性投资和减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增加自身的税前扣除,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因此,关联企业利用资金借贷业务,采取无偿借款、支付预付款等方式,或者通过改变相互间借贷利率,在各关联企业间重新分配利润,以便控制各关联企业的盈亏情况,增加企业成本或者减少生产费用。这样资金充足的企业通过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提供给其他关联企业。由于企业借贷款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这不但可以增加资金供给方的成本,减少所得税费用,还可以改变需求方的资金情况,平衡盈亏。这样,企业就采用从用其关联企业借贷的方式,借债务资本之名,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进行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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