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1-8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4月12日起,本法规第五条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废止。 2.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8号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9日起废止《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8日 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部分废止]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或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六条 [条款废止]二手车交易市场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七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到国税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的增值税税款,车主凭委托代征的税收缴款凭证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八条 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合同。 (三)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的应提供原车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已遗失的应提供遗失证明),以及增值税完税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等)。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有关情况: (一)属于免税交易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免税开具”。 (二)属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税款金额。 (三)属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委托代征税款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委托代征”以及代征税票号码、税款金额。 第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原车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已遗失的应提供遗失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应提供二手车收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拍卖企业应提供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判书、调解书等复印件。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一)参照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二手车价格信息核定二手车交易的计税价格。 (二)按照二手车的折旧程度计算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新车购车价×(1-累计折旧率) 折旧率第一年20%,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 核定的二手车计税价格不得低于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 二手车最低交易价值=新车购车价×5% 第十三条 车主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提请有法定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核定二手车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照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车主申报的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时,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拒开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对单位车主的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企业、拍卖企业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不征少征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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