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01-0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车 库、车位、店铺、别墅为 5.5%,住宅(不含别墅)及其它建筑物为 5%。 本公告从2015年1月8日起在全市执行,原《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6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如下调整:车库、车位、店铺、别墅预征率为4%,住宅(不含别墅)及其它建筑物预征率为3.5%。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12366-2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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