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19号文发布: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扩大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05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近日联合发布《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19号 ),将发挥更好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作用。 总体来看,此次政策的调整一方面放宽了研发活动及费用范围,另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将发挥更好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作用。

  “总体来看,此次政策的调整一方面放宽了研发活动及费用范围,另一方面简化了企业会计核算要求及优惠享受流程。”普华永道中国研发税务服务市场主管合伙人邸占广表示。

  在原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上扩围,是财税〔2015〕119号的一大亮点。对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分析表示,新增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取消了过去实际操作中争议较多的对研发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此外,增加了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其他相关费用项目,比如,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包括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进行税前加计扣除。邸占广认为,研发费用范围的扩大能够使企业更多更全面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将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起到促进作用。

  除了扩大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外,财税〔2015〕119号同时拓展了时间维度,即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据了解,早在2008年起,我国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就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做出明确规定。与此前相关政策不同的是,此次财税〔2015〕119号对享受研发活动加计扣除采用“负面清单”,规定了若干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和行业。比如,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等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被列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等。

  另外,财税〔2015〕119号还简化了企业归集核算方法,减轻了企业会计核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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