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11
摘要:各地要将分类清单作为政务培训和相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多层次的专项培训工作。要对分类清单中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进一步梳理,掌握具体条款内容,理解把握好分类处理途径,增强依法办理群众诉求的能力。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清单[试行]的通知

  根据省信访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两个文件的通知》(皖信发〔2015〕14号)要求,省地税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清单(试行)》,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联系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宣传。各地要将分类清单作为政务培训和相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多层次的专项培训工作。要对分类清单中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进一步梳理,掌握具体条款内容,理解把握好分类处理途径,增强依法办理群众诉求的能力。要通过地税网站、制作宣传册等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扩大知晓度,并在来访接待场所设立分类处理途径标牌,引导来访群众选择法定途径解决自身诉求。

  二、加强汇报沟通。各地要主动向地方信访部门汇报地税系统分类清单的编制和应用等情况,争取更多业务上的指导。要主动了解其他相关部门分类清单编制应用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和相互配合,形成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合力。

  三、强化动态管理。信访投诉请求和法定途径依据是不断变化的。要建立分类处理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单位要不定期梳理信访投诉请求,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政策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及时将清单中的相关法定途径和依据与之对照,提出补充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四、推进积案化解。本着“事要解决”,对信访积案进一步摸底排查,对照分类清单,分析查找积案中的投诉请求有无适用的法定途径和依据。对能够导入法定途径的,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诉求、维护权益。对于历史遗留等难以导入法定途径的,继续做好说服引导工作,并积极帮助信访人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各地与信访等有关部门汇报沟通情况、各单位对调整清单的建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等,请及时向省局办公室反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1日

  相关附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清单(试行)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涉及地税系统的申诉求决事项及处理法定途径主要如下:

  (一)地方税收征管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对地税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有异议

2

对地税机关作出的责令提供纳税担保行为有异议

3

对地税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异议

4

地税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

对地税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异议

6

对地税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有异议

7

对地税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有异议

8

对地税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有异议

9

对涉税举报奖励有异议的

10

对地税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当地同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申请人对地税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社会保险费等基金费征缴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基金费缴费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28号)。

  (三)纳税服务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对地税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不满意

2

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效不满意

3

认为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

4

在接受地税机关纳税服务过程中的其他不满事项

  2.法定途径:特定类型的投诉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投诉,可以向本级地税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地税机关提交。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单独向地税机关进行投诉。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

  (四)人事管理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5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6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7

公务员不服本单位人事处理的

8

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事、劳动争议

  2.法定途径:复核、申诉、调解、仲裁、行政诉讼

  发生人事(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处理。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涉及地税系统的揭发控告事项及处理法定途径主要如下:

  (一)反映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纳税人偷税

2

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

3

纳税人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

4

纳税人其他涉税违法行为

  2.法定途径:检举

  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检举。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4号)。

  (二)反映地税系统违纪违规行为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地税机关及公务员和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

2

地税机关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

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问题

  2.法定途径:控告、检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有权向纪律检查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涉及地税系统的信息公开事项及处理法定途径主要如下:

  1.具体申请事项:

序号

申请事项

1

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如地税机关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的信息

2

认为地税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3

认为地税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法定途径:信息公开、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向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有关程序处理。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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