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间接税不同,它直接针对个人的财产与收入征收,公众可以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交了多少税,纳税人的“痛感”非常强。这自然会使得大家更加关心公共事务,关注这一税种。所以,个人所得税的历次调整自然会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政府面临的压力相当大。
但实际上,在我国的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是相当小的。从结构来看,我国绝大部分税收收入都是间接税贡献的。然而,间接税层层转嫁的隐蔽性,使得公众对于这一类税种的关注度反而非常低。以营改增为例,居然公众的关注度还不如个税。殊不知,营改增后,如果企业的负担增加过高,势必影响到商品(服务)的定价,由消费者最终承担。相较而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影响力远不及此。 这正应了论语所言: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然而,提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就能解决这个矛盾吗?我认为,显然不能。他只能使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成为在更少人群中征收到税款的税种。我们以前举过例子,月收入5K的员工,在减除费用从3500提高到6000后,少缴个税45元;而90k的老板,在上述调整后少缴个税1125元。 这相当于,贫富差距不知不觉间又拉大了1080元。富人可支配的财产更多了,而你究竟获利多少呢?这就是你所谓的理想的个税模式? 所以,不要再唯“提高个税起征点”论了。 现在的关键是如何科学地平衡大家的收入和负担。我们以前举过另外一个例子:同样是一对夫妇的两个家庭,同样每月总收入都是6000元。其中一个家庭,妻子月收入1000元无需纳税,丈夫月收入5000元,扣除3500元后还有1500元需要缴纳个税45元;而另一家庭,夫妇各自收入3000元,两人都不需要缴税。同样结构、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缴纳的个税数额却不相同,这公平吗? 又比如,同样是两个工人,同样月收入3500元,区别在于一个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固定用工、一个是灵活就业的劳务输出者。固定用工者减除费用3500元后不纳税,而劳务输出者扣除800元后还有2700元需要缴纳540元,这公平吗? 又比如,一个投资者投资了两个企业,由于A企业经营不善,他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出去,亏损了20万元,而B企业经营正常,当年分红20万元。但是财产转让亏损不能抵减股息红利的所得,这个投资者虽然收支相抵后没有一分钱入账,还是得缴纳4万元个税,这公平吗? 我认为:这才是我们目前个税的最大问题。扣除费用不完善、不科学的问题不是不解决,但不能一叶障目地把提高减除费用当成个税改革的一招鲜。 我们欣喜的看到,面对两会日渐高喊的提高起征点,财政部长楼继伟先生日前表态: 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按照全国人大立法的规划和国务院的要求,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再随着信息系统、征管条件和大家习惯的建立,逐渐把它完善化。综合所得税要把个人所得收入综合在一起,然后做分类的一些扣除。比如说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的扣除,基本生活住宅的按揭贷款利息要扣除;比如说抚养一个孩子,处于什么样的阶段,是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高中,还是大学阶段,要给予扣除。现在放开“二孩”了,大城市和小城市的标准,真正的费用到底是多少,也不太一样。不能说大城市就多点,小城市就少点,税法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需要健全的个人收入和财产的信息系统,需要相应地修改相关法律。 非常必要的清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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