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实操作中许多增值税发票问题无法处理 相关问题对于房企或建筑企业而言普遍存在: 1、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大多材料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如砂、土、石料等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大量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企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3、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 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劳务企业很可能将增加的税负成本都转嫁给总承包企业,人工费将会进一步提升。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势必加大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4.联营合作项目风险加大 目前,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 但在增值税下,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 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 5.在规定时间内发票收集齐全难度较大 许多企业的项目遍布全国,材料管理部门也不止一个,每一笔采购业务都必须获得增值税发票,对于之前没有相关制度和工作经验的财务人员来说,做好并不容易。 并且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这个时间限制也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关于“营改增”政策实施的时间, 激进派认为将在4月或7月,保守派乐观估计在12月。 但该来的始终会来,房企终将直面考验, 现在是大战前最紧张的时刻。 “营改增”无论是政策实施时间、政策细节内容, 还是市场环境,都具有极强的不可控性。 因此,企业不要仅仅停留在等待政策、分析政策、 分析影响的层面上,更要实实在在的着手去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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