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3]11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30
摘要:厦门市地税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机关效能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基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机关效能问责工作。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3]113号           2013-9-30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机关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事项

  (一)厦门市地税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机关效能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基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机关效能问责工作。

  (二)《实施规定》第十条第七项我局暂不执行。

  (三)各基层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单位人员作出问责决定的,应当及时抄送市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不佩证、置牌上岗的”,指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未同时佩证和置牌上岗。

  (五)《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上班时间未公示或者未准确公示工作人员去向的”,指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去向未公示或公示不明。应注意工作人员不在岗的,要及时移动人员去向牌。

  (六)《实施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上班时间对外公布的咨询、投诉举报、施救等服务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的”,以上“服务电话”指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电信114等渠道对外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各单位要及时更新对外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并确保上班时间有人接听,如遇开会、外出等情形应指定同岗人员接听或设置呼叫转移。

  (七)《实施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的着装、言行不符合公务人员行为规范的”,指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的着装、言行不符合《厦门市地税系统文明礼仪规范》的要求。

  (八)《实施规定》第十二条的从重问责情形包含“在市级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中被绩效扣分的”。

  二、几点要求

  《实施规定》对于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质,推动机关效能问责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掌握规定,抓好落实,并着力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学习,增强效廉意识。各级地税机关要层层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实施规定》,做到知规守规,自觉以《实施规定》规范行为,树立人人是窗口、人人是形象的意识。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查摆和解决服务纳税人、服务发展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

  (二)完善制度,抓细节抓苗头。对照《实施规定》,修改、完善绩效管理的制度规定,抓好细节管理,在养成良好日常行为习惯、落实工作规范、执行服务标准等方面加强管理监督,解决好庸懒散问题。对纳税人投诉要加强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自我完善,把握工作主动权。

  (三)齐抓共管,落实领导责任。重视抓好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各级领导要做到“一岗两责”,主动抓督查、抓落实,机关职能部门要站位全局,将落实《实施规定》融于日常工作之中,形成领导重视、齐抓共管、严格落实的浓厚氛围。

  (四)严明规章,严肃效能问责。要严格对照《实施规定》明确的问责情形在全系统开展自上而下的全面自查,补缺补漏。要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对违反效能规章的各种行为不掩盖、不淡化,严肃问责。各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请于10月18日前上报市局监察室。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30日

  附件:厦委办发[2013]13号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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