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延期缴纳税款期间,纳税人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
现行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供您查阅。希望为您充分享受相关税收政策措施提供帮助,我们将根据国家和山西省的最新政策适时进行更新,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克时艰。
疫情期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到期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
2020年1至3月份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可以延迟三个月补缴,即:从4月份开始要缴纳本月并补缴1月份社会保险费,依此类推,6月份完成延期补缴手续。延迟缴费期内,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不征收滞纳金。
前往办税服务厅窗口、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业务时,一律采用预约办理的方式,请您提前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拨打电话预约办税,尽量减少排队等候时间。
重大水利基金按月申报缴纳。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不能重复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将试点纳税人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予以公告。
2020年1月1日上线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一阶段)涉及信息登记、申报征收、查询申诉、通用业务服务等四大类147项功能。主要包括:自然人信息登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经营所得申报等,涵盖WEB网页端、手机APP端、扣缴客户端3个远程办税端和税务局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税务和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面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和分类指引工作,各办税服务厅要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做好税务UKey的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公共服务平台顺利推行。
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在县(市、区)内设立住所之外的经营场所,且无需前(后)置审批的,可以办理“一照多址”登记,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需后置审批的,经相关审批部门同意后,也可办理“一照多址”登记,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便利纳税人查询、核对全国范围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迁移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归类登记(含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成品油纳税人归类等)。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选择由村(居)委会、社区医院、学校、商业银行等协办人员集中代收的,原则上由协办人员通过协作银行开发的POS机、手机APP或微信等渠道完成缴费。
对列名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为进一步规范网站建设,提高用户服务体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于8月29日进行升级改版。改版后,如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可通过页面下方的联系方式给我们留言。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城乡居民参保人完成城乡两险缴纳的,可申请换开纸质缴费证明。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附件)、商业银行加盖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均可作为城乡两险缴费证明。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公共领域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机制建立健全,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实现双百目标,集聚1—2个在特色领域具有国际影响力、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信息产业保持高速增长,数字经济规模突破5000亿元。
为提高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提升系统运行速度,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计划于2019年8月23日20:00点至24:00点对系统性能进行优化。在此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将不能正常访问,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会计人员信息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信息表》所列项目进行采集。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单位及岗位信息等。采用会计人员网上自行填报本人信息、上传资料,会计管理部门在线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
省直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山西省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启用财政电子票据作为记账凭证,缴费人可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山西财政电子票据平台自行打印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山西财政电子票据》。
单位介绍信姓名、企业证书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需为同一人(一般为密钥管理人员),如现经办人姓名和证书上的姓名不一致,需要办理变更。请在数字证书新办申请表中申请业务类型勾选“其他”,在“其他”后面注明“人名变更”,同时单位介绍信中需添加“经办人由***变更为***。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会协[2009]51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开展2019年度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期间,我们将通过省税务局官方微信、微博持续为您提供咨询服务,但受搬迁工作的影响,预期会出现业务量激增、网络信号中断等问题,您提出的问题可能得不到及时答复,敬请谅解;同时,您还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平台留言的方式提交您的问题,搬迁到位后,我们将尽快处理。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低于(或等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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