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我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将税收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现就本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各级地税、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全省经济转型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改变过去“重管理、轻服务”的做法,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构建“亲”“清”新型税企关系,最大限度地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7〕45号),我局对本部门权责清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发布)做出调整,取消行政征收征用类下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代征”子项,据此,对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发布)也做出相应调整,取消第12项“检查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缴纳情况”及其相关内容。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晋政发〔2017〕45号),我局对本部门权责清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发布)做出如下调整:取消行政征收征用类下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代征”子项,同时取消其税收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职权廉政风险防控图。
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分类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事项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并加强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规范开展工作。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
本通知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职务升降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税务总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了《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见附件3),该规范使用QR码码制,字符集采用字母数字方式进行编码,根据内容自动匹配二维码长度,具备一定的容错能力。
为进一步增强纳税信用评价的影响力,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纳税人诚信依法纳税,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的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将全省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予以公布。
上述优惠政策如与现行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按照企业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管理办法与操作措施,并负责解释。
现将我局2017年2月17日公布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报请备案。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山西省汽车客票票面“票价”下方增加购票人的身份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由售票系统自动打印。本公告新版山西省汽车客票自2017年3月1日起启用,届时旧版山西省汽车客票停止使用。
纳税人也可以登录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tax.sx.cn/),通过首页的“网上办税”进入。或者登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xs-l-tax.gov.cn/),通过首页的“国地税网上服务平台”进入。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加盖纳税人公章和负责人签章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条件以及规定技术标准的书面声明材料。
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属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接受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件清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次启用的新修订纳税申报表包括以下税种: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以上税费时,应按照新修订的纳税申报表(含税源明细表)填写申报。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准确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建账标准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
以2014年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计算中央下划收入和市县上划收入。对市县上划收入超过中央下划收入的部分,由省财政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低于的部分,由市县定额上解省财政,保证各级财政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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