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地税机关要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并下浮一定比例形成存量房评估价格,据此评估审核申报价格是否偏低。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下浮比例应不高于20%,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拟定,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现对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1月1日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1月1日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发文时间,凡2006年1月1日之后制定的,其目录体现在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当中;凡2006年1月1日之前制定的,其目录体现在拟重新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当中。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要求,对截止2010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满2年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公布,拟重新公布的规费和基金类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已参保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职工医保关系。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同地税发[2010]56号)第二条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摸清管户底数,及时为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防止出现企业所得税漏征漏管。
本办法所称跨区开发销售不动产是指已在我市六城区、民营区和不锈钢园区(以下简称城区)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城区以外的其它城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应税行为。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规定,现对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从2011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为:市(区)级非住房类3%,非普通住房2.5%,普通住房2%(容积率1.0以上,面积140m2以下,低于政府知道价1.2倍的住房);县级非住房类2.5%,废普通住房2%,普通住房1.5%。
长治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一)普通住宅暂按收入的1.5%比率预征;(二)非普通住宅暂按收入的2.5%比率预征;(三)其他开发项目暂按收入的3%比率预征。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使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选择山西省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机打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发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开具信息。
卷式发票是指按卷筒式方法进行分装的发票。卷式发票按规格分为:宽度分别为57mm、76mm、82mm三种;长度为127mm。即为以下三种规格:57mm×127mm,76mm×127mm, 82mm×127mm。
从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含)之后,对发生纳税义务的建筑用沙、石,按每立方米2元征收资源税。各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资源税“已税证明单”,切实做好建筑用沙、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新版普通发票将于2011年1月1日启用。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新版、旧版普通发票的换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2011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规定,现对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
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先开具预售加油卡、加油凭证的收款收据,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和收款收据,向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规定,现就太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外省税务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备案执业的。其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准入,按照晋地税发[2009]72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规定管理,不在公布名单之列的暂不得从事此项涉税业务。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对没有分开核算的,应从高适用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委托方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涉税财物价格难以确认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或者在部分进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是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发挥税收调节收益分配,强化税源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加强领导和指导、督促协调,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建筑企业跨市设立的项目部(包括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和二级以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以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根据省局《关于启用综合征管系统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开票系统的通知》(晋地税办发[2009]24号)精神,现将停止使用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手工版)的有关事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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