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凡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列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的耕地有: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菜地、园地、鱼塘以及其他农用土地。
新版发票领购簿大小为195mm×330mm,具体格式及内容见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封面及封底全省统一为红色,普通发票领购簿封面及封底全省统一为蓝色,封面字体为烫金黄色。
为切实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纳税申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规范税费征管,吕梁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关于对部分煤炭企业实行纳税评估核定征收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所称汇缴机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以契税征管为把手,积极探索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逐步理顺管理机构,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造成的信息不畅通、管理不到位、政策掌握不一致的问题,真正从体制、机制上为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我市确定的定额执行期的期限为季度、半年两类,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各单位在执行中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具体管理对象的情况分类确定。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用票行为,提高消费者索票意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我市决定在全市推行饮食业定额刮奖发票。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在资源综合利用资格待复审期间,恢复征收增值税,待复审通过后,经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确认的有效期内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鉴于目前我省国标类税控收款机尚未推广到位,各地新建的加油站无法使用“山西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其经营销售又急需使用普通发票。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国标类税控收款机推广到位之前,新建的加油站可暂使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千元版商业销售普通发票。
增值税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它征管信息,运用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综合评价。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包括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五个步骤。
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我省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核定定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7)20号通知精神,现将繁峙县岩金矿资源税定额调整如下:凡在繁峙县境内从事岩金矿开采的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资源税定额调整为每吨1.95元。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一项基本的税源监控措施。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对于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堵塞税收漏洞,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规范煤炭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生产企业的税务登记管理入手,对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在生产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不完备但实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也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入户籍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监督检查。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加强稽查检查工作,以查促收,以查促管。要排除一切干扰,清缴欠税。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偷逃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处罚,稽查处理和处罚情况要向社会公告,以促进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
我省境内经营性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山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和《山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额发票》,丢失IC卡赔偿工本费使用《山西省高速公路IC卡工本费索赔专用发票》。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按规定结算价款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不提供结算凭证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确有纳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纳税人签定的建筑业工程合同规定的结算时间,并结合实际工程形象进度确定征税。
对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适用“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对于一矿多销,没有固定购销关系的非煤炭资源税纳税人适用根据销量多次开具一次性使用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发展较快,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多数 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不能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偷漏税现象较为严重,严重地影响了税 收秩序,社会反响十分强烈。
根据总局规定的最高限价,通过与物价等有关部门协商,经研究决定:我省国税系统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确定为: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个体工商户减半收取。
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许可(审批)信息、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转让信息、建管委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售房的基本信息、房地局房地产交易过程和权属登记信息、规划局批准的建筑容积率等信息要实行联网共享。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当年批准的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建设项目清单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对于批准的住宅项目要注明容积率,年度中新增计划及变更计划也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以便确定和调整房地产税收收入计划和征收工作重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目前转让住房交易情况,对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的,一律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部门配合和源头控管,全面掌握契税税源信息,建立严密、完整的房地产税收管理链条,不断提高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地、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当年的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建设计划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年度中新增计划及变更计划也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以便确定和调整契税及相关税收收入计划与征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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