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的工棚、料场、取土场(包括道路占地)等临时占用耕地,应按临时占地的有关规定征税。即:占用一年以内的免征,二年以上二年以内减半征收,占用二年以上的从第三年起全额征收。
抵扣的具体操作实行按月抵扣与按季或年度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原省税务局以晋税外发〔1994〕5号下发的按季抵扣办法不再执行。每月的抵扣比例不得少于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1.25%(15%÷12个月)。
各级地税机关和各用票单位、个人,都要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管理。经营者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不动产销售发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对非国有企业的清理,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练字[1995]12号文件的精神,摸清底数,严格把关,逐户办理清理结算司拥有困难的企业要认真进行调查了解,然后逐级上报。
除厨房、卫生间外,具备下列内装修标准之一者,也不得列为普通标准住宅:(一)非结构型吊顶;(二)墙壁采用壁纸、壁布或高级喷涂材料的;(三)墙裙采用木质、塑料、铝合金等材料的;(四)地板采用木质、大理石、花岗岩等材料的。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保证企业所得税务项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企业所得税报表质量,圆满完成企业所得税各项工作,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以及集体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乡镇单位和个人租赁房屋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为了严格依法治税,切实做好租赁房屋的营业税征收工作,请各地接文后按照以下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对所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建立专用发票的“三专制度”,即专人、专柜(保险柜)、专库(有防盗门、防盗窗等)。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限期建立,由于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根据《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和《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申请用地时,凡属税法规定应予减免税的用地项目,用地单位应向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提出报告。
对太原市供电局随电价代市政府向用户按电量每千瓦小时0.005元标准收取的城网建设改造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5号(省局晋国税流发[1994]7号)通知规定精神,对该项收费应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适应农税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规范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核算程序,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对铁路局所属的工附业。多种经营及集体经营单位从事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不论其在铁路局内部或铁路局以外提供应税劳务,一律按规定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文中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要求制定的"货物"清单样式附后,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内部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按照“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税收与企业》上刊登遗失声明。
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应向其工作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的,向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以取得他们对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从而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档案资料,始终是征收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既是税务机关掌握企业经营和纳税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又是税务机关执行政策、进行纳税检查的重要依据,各级税务机关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按规定认真建档。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文中第一条 的规定补充明确如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货物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凡掺兑量在30%(不含30%)以下的。
现将《山西省国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为搞好全省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及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我省统一实行按月抵扣与按季或年度调整抵扣相结合的办法,原按季抵扣的办法不再执行。每月抵扣比例不得少于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1.25%(15%÷12个月)。
一类案件在案发后3日内,由案发地县、市(区)国税局先将基本情况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上报地、市国税局,同时抄报省局。为不影响查案工作进展,此类案件地、市国税局首先组织查处,省局将根据情况进行协查或直接检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我省统一实行按月抵扣与按季或年度调整抵扣相结合的办法,原按季抵扣的办法不再执行。每月抵扣比例不得少于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1.25%(15%÷12个月)。
对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如考核、奖惩制度、集体审议制度、办理税务案件纪律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等,各地可在组建稽查分局的同时,尽快制定,以规范稽查人员行为,使稽查工作有序进行。
最近,一些地、市地方税务局反映,对砖瓦用粘土是否征收资源税不太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省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1994]1号文下发各地执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全面征收资源税的精神,在我省范围内开采砖瓦用粘土,按规定征收资源税。对砖瓦用粘土,统一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额标准,以0.5元/吨征收资源税。折算比例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调查,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区局制定了《忻州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厨师、演职员、个人诊所、办学人员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抓紧实施。
关于水电部第四工程局和广西水电工程局承包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人工砂石骨料生产加工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你局忻地国税流发[1995]27号请示,省局曾以晋国税流一发[1995]6号文批复在案。
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征税中“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规定,万家寨工程管理局委托水电四局和广西局生产加工的人工沙石骨料应在移送工程使用时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时,应同时收缴《专用发票购领证》,达到规定要求后,可重新核发《专用发票购领证》。
关于增列粮食复制品的范围问题通心粉、玉米粕(渣),豆类粕(渣)、麦仁(片)等以粮食为原料经过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作为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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