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工业稳则经济稳。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省工业经济增长势头,确保2022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我省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对太原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阳泉市平定县、朔州市应县、运城市临猗县等地范围内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申报纳税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9日。
以普惠为导向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和托育产业合作平台,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托育服务。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发展。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企业科研创新投入,提升了企业创新能力,为我国建设科技强国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 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助力中小企业 纾困解难,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鼓励走“专精特新”发展道 路,顺利实现“十四五”末市场主体倍增,特制定以下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各方面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合山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年度评价结束后(即年度评价结果生成之后),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补评。税务机关将依规按期 为您进行纳税信用评价。请您留意查询评价结果(查询渠道: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全面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关于申请调整我市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的函》(临政函〔202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对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进行了审核,同意你市申请。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事务所应在每年年初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上报经其他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对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只负责收取市场主体按规定提交的备案材料,不能搞变相审批,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精神,现将《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9号)中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相应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质 量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突出劳务协作机制建立和有组织对接输出“两个关键”,确保年内全省农民工省际输出就业规模达到100万人,其中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18万人。持续深化拓展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的劳务协作,建立多层次协作对接机制。
积极打造特色鲜明、辐射力强、集聚效应突出的区域或专业市场,并以此为基础延长产业链,进一步吸附个体工商户创业,带动就业。引导个体工商户主动融入地方“一市一业、一县一品”发展战略,更多参与支柱产业和富民产业发展。
为持续保持和激发全省市场活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和晋政办发〔2022〕7号要求,晋财税〔2021〕3号、晋财税〔2021〕11号中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为规范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进 一步推进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优待。
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发布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清单,市场主体对清单内事项主要资料齐全、次要资料欠缺时,承诺“先办后补”后可以容缺办理。推广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一键报送”。
要对现有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及时兑现各类资金政策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0〕563号)、山西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确定山西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晋会考〔2021〕2号)规定,山西省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重新确定为:考试费70元/科,代财政部收取的考务费6元/科,合计76元/科。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及《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税费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 《清单》范围内事项,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网上办理渠道,提交资料符合要求,可实现税费业务网上全程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为确保《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晋市监函〔2021〕211号)在我省能够落地落实落细,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白酒生产企业和个人生产销售散白酒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统一填写为“散白酒”,“规格型号”栏填写散白酒的度数,“单位”栏统一填写为“千克”。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