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混合销售行为?

来源:铂略财税 作者:铂略财税 人气: 时间:2016-06-02
摘要: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把握此项规定,应从以下方面把握:

为什么有混合销售的规定

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及细则中有关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此次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已不存在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但如果销售一个茶杯都要划分货物与设计,分别按 17%和 6%分别征税的话,又改变了税制改革的初衷,也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因此,《试点实施办法》增加了混合销售的表述,明确处理原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

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何确定混合销售行为

从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中我们知道,鉴别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尺度的,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来确定什么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呢?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

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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