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2]73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2-05-13
摘要: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2]733号       1992-05-13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现经研究决定,在1992年内,仍继续执行国税函发[1991]14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199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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