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纳税服务手册(青岛国税、青岛地税)

来源:税屋 作者:青岛国税 人气: 时间:2016-11-10
摘要:使用说明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在青承揽业务前,可以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领用《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纳税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也可以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部网站下载,自行使用A4纸打
 
  四、《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缴纳(预缴)税款台帐》填写说明
 
  施工单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预缴)税款后,应以电子方式分工程项目填写《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缴纳(预缴)税款台帐》,由施工单位留存备查。
 
  (一)“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名称:“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具体地址:“开工日期”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开工日期:“预计竣工日期”填写合同约定的建筑服务项目竣工日期。
 
  (二)“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根据项目实际,选择“是”或“否”:“中标(合同)金额”填写签订建筑服务项目合同金额。
 
  (三)“申报的销售额”“支付的分包款”“扣除的分包款”均按照含税金额填写:“增值税预征率”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填写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填写3%。
 
  (四)“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填写分包方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号码。开具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五)“预缴增值税”填写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预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号码”填写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开具的完税凭证号码。
 
  (六)“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率”统一填写为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号码”填写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开具的完税凭证号码。
 
  (七)“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代码和号码”填写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回企业机构所在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代码和号码或小规模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代码和号码。
 
  (八)“小计”由纳税人在青岛市完成建筑施工项目后填写,小计金额等于本工程项目多次申报相加的总数。
 
  五、《外地入青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办理涉税业务指南》使用说明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之前,应仔细阅读本指南,按照指南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办理涉税业务指南
 
  一、文件依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六)《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二、纳税人范围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在青岛市内提供建筑服务
 
  三、政策要点
 
  (一)计税方式
 
  1.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税率为11%,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2.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包括: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4.纳税人以简易计税方式计税,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发票开具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办理流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2.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二)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报验登记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
 
  2.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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