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值税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预缴税款计算方式
3.注意事项
(1)建筑企业凭营业税发票扣除分包款的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可以在2016年7月申报期前办理完毕相关预缴手续。
(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无余额,暂不需要预缴税款,纳税人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申报销售额来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缴纳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等文件的规定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
对青岛市内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代开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提供);
(2)税收缴款凭证;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提供如下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代开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付款方(或接受建筑服务方)对所建筑服务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确认证明内容应包括:经营业务发生的时间、申请代开人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接受建筑劳务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付款方(或接受建筑服务方)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证明材料出具时间等。
(3)税收缴款凭证(起征点以下的不需要提供);
(4)《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八)《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2.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已签注核销意见);
(2)提供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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