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在青承揽业务前,可以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领用《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纳税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也可以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部网站下载,自行使用A4纸打印。手册各项内容可选择以电子方式填写。
一、适用范围
手册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主要供在青岛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登记相关涉税信息时使用。
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填写说明
施工单位在领取手册后,应及时填写基本信息。
(一)施工单位基本信息的填写应根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税务登记信息填写,与税务机关的系统信息保持一致。
(二)“施工单位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施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三)“法定代表人”“机构所在地”“驻青办公地址”“驻青负责人”“驻青财务负责人”“驻青办税人员”及移动电话据实填写。
(四)“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统一编码”填写施工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登记时统一赋予的信用编码。
(五)“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应详细填写,具体到所在省、市、区(县)三级:“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填写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六)“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项目部”填写“是”或“否”,不得为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填写“是”或“否”,不得为空。
三、《工程项目信息》填写说明
施工单位在青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后,需按照工程项目分别填写《工程项目信息》。
(一)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1.“甲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甲方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总包项目甲方填写工程发包方名称,分包项目甲方填写总包方名称。
2.“施工单位名称”填写施工方单位名称。
3.“项目联系人”“移动电话”填写施工单位项目联系人和移动电话。
4.“项目编号”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可以不填写。
5.“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名称。
6.“项目类别”按照“房屋建筑类”“水利工程类”“人防工程类”“市政工程类”“交通建设类”和“其他”选择填写。
7.“合同总额”填写项目合同总金额。
8.“项目地址”填写建设项目地址。
9.“项目承发包交易主管部门盖章”,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项目信息内容进行确认;对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建设、交通、水利、人防等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对项目信息内容进行确认。
(二)企业缴纳(预缴)税款主要信息
1.“施工单位名称”填写施工方单位名称。
2.“施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施工方纳税人识别号。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填写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并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报验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
4.“是否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根据项目实际,填写“是”或“否”。
5.“缴纳增值税合计金额”,纳税人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自行填写的预缴增值税合计金额。
6.“企业所得税预缴税务机关”填写建筑服务项目企业所得税预缴税务机关。
7.“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金额”,纳税人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自行填写预缴所得税合计金额。
8.“缴纳其他税费合计金额”,纳税人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自行填写缴纳其他税费合计金额,其他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9.“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金额”,纳税人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自行填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金额。
10.“主管国税机关盖章”,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自行填写的涉及国税部门的税款合计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11.“主管地税机关盖章”,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自行填写的涉及地税部门的税款合计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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