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签“对赌协议”并收员工20万,被法院判全额退还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北京法院网 人气: 时间:2017-09-15
摘要: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保障好员工利益,企业才能获得长足发展。近期,大兴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知名医药公司与员工签订对赌协议,要求员工交目标利润保证金后拒不退还,被员工告上了法庭。 原告韩某诉称,2014年10月,原告
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保障好员工利益,企业才能获得长足发展。近期,大兴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知名医药公司与员工签订“对赌协议”,要求员工交目标利润保证金后拒不退还,被员工告上了法庭。
 
原告韩某诉称,2014年10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任药店店长,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2015年1月,原告与被告公司签了一个“承包合同”,向公司交了20万元的保证金。公司承诺,一年承包期满了就会返还保证金。但到了2014年8月份,被告公司就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拒绝退还保证金。2016年1月,原告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原告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20万元保证金。
 
被告某知名医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约定在2015年进行净利润考核,原告在该期间要完成128万元净利润的目标。在一年内超出的净利润归原告,低于128万元的差额要从20万保证金中扣除。原告2015年前8个月完成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合同约定, 20万保证金应用于抵扣净利润。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医药公司让员工交纳20万保证金,利润差额“多退少扣”的做法,将企业经营的风险转由劳动者承担,有违公平原则,存在明显不当。故判决该医药公司退还韩某20万保证金。
 
一审宣判后,医药公司不服,认为双方签订了合同,韩某没有完成净利润指标,20万保证金应用于抵扣净利润,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经过依法审判作出的判决合理合法,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对赌协议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如果目标企业未实现约定业绩,融资方需按一定标准与方式对投资方进行补偿。在对赌协议中,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地位平等。
 
在该案中,韩某是医药公司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医药公司与韩某签订类似于“对赌协议”的“承诺书”,要求韩某上交20万元目标利润保证金的做法,是将企业经营的风险转由劳动者承担。这违反了公司应当诚信经营,维护员工合法利益的义务和责任,也违反了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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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A公司从交易对手方收购了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同时签署了对赌协议,约定目标公司应在三年内实现一定利润经营目标,否则交易对手方应向A公司支付补偿金。现因目标公司未实现利润经营目标,交易对手方向A公司实际支付了补偿金。

请问对这部分补偿金如何确认,是否可以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海南税务机关2014年5月5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明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请问是否可以比照此规定执行?谢谢!

答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宁波不执行。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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