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其他债权投资所得税会计核算提供一种思路 导读: 其他债权投资涉及减值与调整公允价值导致税会差异,笔者提供一种思路,分解减值与公允价值变动因素,从而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这是一种思路,仅供参考。 假设某公司持有一只债券,作为其他债权投资核算。2021年为投资第一年,2021年12月31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的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则: 借:其他综合收益 100 贷:其他债权投资 100 假设根据22号准则,该债券减值50万元,则: 借:信用减值损失 50 贷:其他综合收益 50 现在的问题是,为何信用减值损失贷方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从道理上而言,减值损失贷方冲减其他债权投资账面价值,但是,由于其他债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如果贷方冲减其他债权投资账面价值,则必须又要调整公允价值,将公允价值调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也就是说,上述减值损失分录可以拆分为两笔分录: 借:信用减值损失 50 贷:其他债权投资 50 借:其他债权投资 50 贷:其他综合收益 50 将上述分录还原为两笔之后,其实我们可以发现,计税基础和实际利率法确认账面余额一致,等于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900万元,产生可抵扣差异100万元,在100万元差异中,有50万是因为减值导致,有50万是因为公允价值变动导致。 因此,可抵扣差异100万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其中减值导致的计入所得税费用,公允价值导致的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故而其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所得税费用 12.5 其他综合收益 12.5 来源:公众号 准则讲解 作者:藺龙文
什么是债权性投资? 问题:什么是债权性投资?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的规定,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方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来源:安徽财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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