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稽查过程中,对已查出但尚未定性的税款,纳税人是否可以先行申报缴纳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争议。 很多稽查人员认为,查出的税款应定性后再入库。未定性后入库,若在审理环节对稽查的结论不认可,则有可能出现给纳税人退税的问题。当然稽查人员也难免会有自已的考虑,纳税人将未定性税款申报入库,税款不算稽查收入。 虽然稽查人员的理由不无道理,但从法律的角度看。首先纳税人申报缴税是法定义务,税务机关无权拒绝;其次,纳税人若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应退还多缴税款;第三,纳税人在稽查定性前缴纳税款,不影响稽查定性;第四,纳税人在定性前申报缴税,属于《行政处罚法》上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第五,可以避免因检查时间过长,导致滞纳金增加引起双方的纠纷。 因此,稽查过程中对尚未定性的查补税款,纳税人先行申报缴税是值得鼓励的,至于是否算稽查收入,应由税务机关内部协调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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