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实施全国联查的函 际便函[2009]85号 2009-06-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9]106号)的全国联查要求,请各地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开展摸底调查,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调查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投资方情况。若有外资参股,了解外方参股的基本情况,如资金来源(自有资本投资或融入资本投资)、投资规模、参股比例、收益分配比例等; 二、调查参股外方是否在中国设立其他子公司,若已设立其他子公司,了解企业与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三、调查企业的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请各地按照要求做好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全国联查工作,并于2009年7月中旬之前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我司反避税处(联系人:王懿,010-63417908)。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06月0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