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确认第七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以及撤销4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经贸技术[2000]87号 2000-0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等67个单位的技术中心作为第七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国经贸[1993]46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海关总署署税[1997]585号文件及署税[1998]787号文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按照1994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对中试产品不再执行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999年评价结果,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格,其技术中心已停止运行,亚太农用化学集团公司、国营锦江电机厂已被兼并,上海第五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已并入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决定撤销成都红光实业股价有限公司、亚太农用化学集团公司、国营锦江电机厂、上海第五钢铁(集团)有限公司4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税 屋附件:第七批享受优惠政策的67个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00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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