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如果该企业注销,账面上仍有以前年度预提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要在进行清算汇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以前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属于对职工的负债。企业清算时仍有余额,应当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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