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的通知 湘财会[2021]23号 2021-8-3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补充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若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3日 附件 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和现代化新湖南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遵循规律、分类推进;公平公正、择优选拔;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科学评价、突出实绩。 第三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名称包括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评审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含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技人才)。在年度评审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含退休返聘)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身体健康,个人自愿,申报参评职称可放宽至65周岁(截至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专技人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民营企业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职称,且新取得的职称不与原单位相关待遇挂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采取评审方式(含面试答辩),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采取考试(专业理论考试)与评审(含面试答辩)相结合方式。评审工作由省会计系列职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正高级会计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高级会计师 (一)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且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 (二)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且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 具备博士学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且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 (四) 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第八条 年度考核等要求 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应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可在量化评审环节作为现实表现或工作业绩,赋予评价权重进行量化加减分,也可作为“一票否决”的评议内容。 事业单位人员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专技人才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均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 申报评价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正高级会计师 申报人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后,发表财务会计方向学术著作、论文,或取得财务会计方面研究成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近5年来公开出版专(编)著(独著或第一作者,署名要求:著、编著)1部以上。 (二) 近5年来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2篇以上,其中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1篇以上。 以上专(编)著每部不得少于10万字,论文每篇不得少于3000字。 (三) 近5年来参与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资助项目(课题)1项以上(以结项结题报告为准,署名限前5名),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结项验收(结项证书)或获得正式批复。 (四) 近5年来主持完成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会计科研重点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结题验收。 二、高级会计师 申报人参评高级会计师职称,对其著作、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但为鼓励申报人加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下列条件(之一)作为评价内容: (一) 近5年来撰写发表财务会计方向学术专(编)著(署名要求:著、编著、主编)或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1部(篇)以上。 以上专(编)著每部不得少于10万字,论文每篇不得少于3000字。 (二) 近5年来参与市厅级资助项目(课题)1项以上(以结项结题报告为准,署名限前5名),并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结项验收(结项证书)或获得正式批复。 (三) 近5年来主持完成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会计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结题验收。 第十条 专业技术能力、业绩要求 一、正高级会计师 申报人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必须具备下列能力和业绩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 主持或参与制订会计类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会计类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指南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 (二) 主持或参与取得效果显著的管理会计成果(排名前3),并得到财政部认可或推广;或主持起草会计方面的调研报告、专业课题、意见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三) 主持市厅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贡献突出; (四) 主持建立(健全)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内部控制体系等,创新方法(技术),解决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显著提升单位经营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提高经济效益; (五) 主持完成大中型企业(集团)上市、改制、收购、兼并、清算、重组等工作,贡献突出; (六) 主持过3项以上重大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首次公开募股(IPO)、预算绩效管理等项目,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或接受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参与了该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检查,检查结果得到使用。 (七) 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入选全国会计咨询专家库(需在有效期内)。 二、高级会计师 申报人担任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必须具备下列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 主持(参与)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等体系、方法或技术的建设工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二) 主持(参与)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在规范会计基础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等方面,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三) 积极参与单位经营决策,解决单位经营管理中复杂性、疑难性、关键性问题的过程中,或在主持(参与)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中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四) 主持(参与)中型以上企业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基建审计、管理咨询、会计信息化智能化或经济案件检查等项目; (五) 入选全省会计咨询专家库(需在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可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或作为加分减分项。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要求,专技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需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原则上要求提供《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书》。 第四章 破格及特殊人才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仅限高级会计师) 申报人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并担任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担任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破格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及职称评审: (一) 在艰苦边远地区累计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在其他县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累计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 (二) 撰写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专(编)著(署名要求:著、编著、主编)1部以上,且每部不得少于10万字。 (三) 所撰写的财务会计类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不得少于3000字)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获得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二等奖以上。 (四) 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 (五) 担任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3年以上。 第十三条 特殊人才申报条件 (一) 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根据需要放宽身份、资历、台阶、学历等条件限制进行实时评价,采取个人述职答辩、同行专家考核评议“直通车”方式直接认定相应职称。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评价。 (二) 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可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按照职称评审相关要求和程序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三) 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获得毕业证书,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成果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四) 入选我省财会金融人才支持计划(或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获得毕业证书,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成果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五) 企业博士后(财务会计方向)人员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五章 申报评审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和现职称的取得时间及聘用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未经审核和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已评审通过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评审拟通过人员由省会计系列职改办在指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由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行文确认。 第十五条 职称申报参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需诚信参评,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承诺真实、准确、有效,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撤销职称收回证书。对违纪违规的申报人在全省范围通报,通报结果连续3个年度提交至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供评委参考,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表》和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按相关规定放置个人档案留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 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或瞒报有关事实的; (三) 因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阶段的; (四) 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 第十七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须按有关要求签署评委承诺书,切实履行承诺。凡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依法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职称申报参评采取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专家综合评议的流程进行。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坚持重品德、重业绩、重能力、重实践,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进行综合评议,确保职称评审结果公平、公正,防止一刀切倾向。 第二十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技人才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向基层一线人员倾斜,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其他县以下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会计、财务管理、财务咨询、审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风控管理、会计信息化智能化等实务性工作,不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理论研究与科研、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部分词语的特定解释 “专著”,指就某一专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自己独立见解的专门性著作。 “编著”,指在总结归纳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对本学科发展有较大参考价值的著作。 “公开出版”,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出版物。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资助项目(课题)”,指申报人在会计科研方面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项目(课题)。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由各相关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级专项计划项目(如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省部级项目:指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如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市厅级项目:指省直各厅(局)和各市州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如市级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艰苦边远地区”,指《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实施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湘发〔201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怀化市洪江市、洪江区、鹤城区作为比照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批复》(湘政函〔2013〕251号)所规定的51个县(市、区),包括:炎陵县、茶陵县、祁东县、隆回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邵阳县、新邵县、新宁县、绥宁县、洞口县、武冈市、平江县、石门县、桑植县、慈利县、永定区、武陵源区、安化县、桂东县、汝城县、安仁县、宜章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宁远县、江永县、双牌县、新田县、洪江市、洪江区、鹤城区、通道侗族自治县、沅陵县、麻阳苗族自治县、辰溪县、芷江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会同县、中方县、溆浦县、新化县、涟源市、双峰县、凤凰县、泸溪县、古丈县、花垣县、永顺县、保靖县、龙山县、吉首市。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五条 评审费用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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