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之我见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  内容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税收与社会和谐息息相关。从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税收事业不断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的角度,阐述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和谐税收建设...
内容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税收与社会和谐息息相关。从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税收事业不断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的角度,阐述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和谐税收建设;以完善现行税制,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和谐征纳关系;以保护纳税人权利,提高纳税人诚信水平,促进征纳双方平等的地位;以建立诚信税收执法体系,诚信纳税体系,体现执法公正、透明,服务便捷,实现诚信纳税,促进和谐征纳关系;以营造良好的税务机关环境,提高国税干部的亲和力、向心力、凝聚力、创造力,促进和谐国税建设。
  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税收涉及社会生产、分配、消费的各个方面。税收与社会和谐息息相关。和谐税收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税收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以完善现行税制,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力保障;以保护纳税人权利,提高纳税人诚信水平,体现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宗旨;以建立诚信的税收执法体系,诚信纳税体系,体现执法公正、透明、服务便捷,实现诚信纳税,促进社会协调发展;以营造良好的税务机关环境,提高国税干部的亲和力、向心力、凝聚力、创造力,促进和谐国税建设。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和谐税收建设
  所谓和谐税收,包括税收征纳双方的诚信友爱,税制的公平和执行的法治。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法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诚信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与社会和谐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科学发展观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税收工作严格公正执法,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共同推进,这就要求税收管理工作要走科学发展的道路,一是在经济发展上,要建立科学稳定的收入保障机制,使税收收入的规模、速度、结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二是在税收法制建设上,要体现社会公平、公正和透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依靠税收法律制度规范征纳行为;三是在税收征管措施上,要做到管理对象精细化、管理内容精细化、管理方式精细化、管理考核精细化;四是在税收征纳关系上,要构建互信、平等、融洽、和谐的新型的税收征纳关系;五是在税收环境上,要建立部门间税收源泉控管长效机制。总之,要全面把握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目标要求,建立健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体制机制,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税收事业发展的全过程,落实到税收工作的各环节。
  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以公平推进和谐征纳关系
  1、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第一,要改革增值税制度。一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解决相近行业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而导致税负严重失衡的问题;二是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以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与资本密集型企业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第二,要改革资源税。一是要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二是资源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和纳入中央财政收入,是缓解收入分配不公,保护资源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第三,要扩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并适当提高高档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来体现消费政策,缓解分配不公。第四,要在不违背世贸组织原则的前提下,对有碍于环保的产品和设备课以较高的进口税,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第五,要完善科技税收政策,推动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的有效增长。第六,要把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2、进一步加大分配调节力度,积极促进社会公平。第一,要从严控制税收优惠。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体系,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那些在税收实践中并没有起到实际效果,而且优惠对象容易错位的税收优惠应当取消;第二,要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缓解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第三,要完善财产税制度,拓展现行财产税的课征范围,加强财产税对个人财富和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三、保护纳税人权利,促进征纳双方平等的地位
  纳税人的义务与公民的权利是一对相互依存的矛盾统一体。在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中,必须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加快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第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纳税人权利法,确立我国税收的本质、原则,对国家和公民的税收权利和义务,系统地明确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如对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有知情权、听证权、建议权等。从而推进税收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使税制更加公平合理,让纳税人乐于接受,心甘情愿地自觉依法纳税。第二,完善税收征纳过程中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现行纳税人权利中,主要是缺少税收救助权和保护纳税人申诉、检举、监督等行为不受打击报复权。法律既要赋予纳税人权利,又要完善保障措施,才能真正做到征纳双方地位平等,让纳税人维权无后顾之忧,心情舒畅地去履行纳税义务。第三,纳税人应享有用税的监督权利。要建立廉洁、高效服务于纳税人需要的税款使用体系。一是合理用税;二是高效用税;三是透明用税;四是规范用税。如对税款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政府依法用税权,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听证权,兴办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及社会公益等事业的用税建议权,对政府各部门的用税监督权等。让纳税人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依法纳税是为自己的最高利益和长远利益必须付出的代价。第四,纳税人应享有充分信息的权利。税务机关通过向纳税人提供纳税宣传、纳税咨询、纳税辅导等信息性服务,纳税人准确掌握税制的具体规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知晓纳税人应享有的各项权益,使纳税遵从的能力不断得以提高。第五,纳税人应享有维权组织的权利,如各级税务机关要有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纳税服务和税务救助。第六,纳税人应享有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利,通过税收筹划,合理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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