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收入库统计口径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6]284号 1996-07-05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准确掌握和监控私营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和落实工商税收计划的完成,现就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入库及统计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向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工商行政管理费的有限责任公司(不交工商行政管理费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时,均视为“私营企业”。 1、上述企业在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使用加盖戳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税务部门根据戳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源及入库统计。 2、《申报表》和《缴款书》加盖戳记的印章,由各区、县局计会科目自行刻制,分发给管辖上述企业的税务所,由各税务所在现有《申报表》(包括附表)的右上方和《缴款书》各联次标题空白处和预算科目“款”“项”处加盖戳记(式样附后),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各区、县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重新明确私营企业所得税税源和入库统计口径,同时做好本通知执行前各项业务准备工作。 2、上述规定仅作为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源统计和税款入库统计工作的依据并不改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性质。各区、县局要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促使企业正确使用加盖戳记的《申报表》和《缴纳书》。 3、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有关处室反映。 三、本通知自1996年第三季度预征企业所得税时税款所属期开始执行。 附: 1、戳记式样 2、盖戳记税收缴款书式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附: 戳记式样 规格:长4厘米宽1厘米 字体:“104”为黑体,略粗。“企业所得税”为仿宋体 附: 盖戳记税收缴款书式样 (96)N0 3914092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104企业所科税税收缴款书 隶属关系: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