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4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恩施州创建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度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省税务局没有权限制定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我局将积极加强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共同探讨有助于恩施州建设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汇报,争取税务总局的支持。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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