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税外发[1994]20号 1994-04-19 税屋提示——依据晋国税征发[1999]5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由国税局进行管理,由用票企业向当地国税机关主管涉外税收的部门提申请,经核准后按国税发[1994]84号文规定印制,并将核准文件、印制数量、编号和样本报当地国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备查和登记。涉外税收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印制审批、监督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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