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的补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藏国税函[2010]151号 2010-07-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实施以来,各地反映企业取得的各类补助收入在执行中不易把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取得的财政返还等补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取得的各项财政返还收入、企业按照我区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先征后返的60%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及各种类型的补助收入等财政性补助和其他补助收入,除国家另有不征税规定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助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返还企业的所得税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批复》(藏国税函[1999]130号)、《关于补助收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法便函[2008]18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返还企业的所得税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批复》(藏国税函[2010]101号)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0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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