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0]9号 2000-03-28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发票票样自2007年06月28日起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国税发[2000]9号)《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每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须先填写《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中的“企业有关资料”一式三份(省交通厅运管局、企业和主管地税机关各一份),并加盖公司公章后连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证书(复印件)直接向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办理审核手续。《国际海运批准通知单》中的“企业有关资料”中的“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编号”一栏,经交通部批准的按批准文件(证书)编号填写;经交通部授权省交通厅审批的1000载重吨以下航行港澳航线的公司(船舶),按省交通厅批准文件编号填写;经省交通厅授权厦门市交通委审批的厦门地区1000载重吨以下航行港澳航线公司(船舶),按厦门市交通委批准文件编号填写。 二、使用本《专用发票》的企业收取费用并开具《专用发票》后,付款人凭《专用发票》作为财务凭证。 三、《专用发票》(除厦门外)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套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向省局领购,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向地(市)局领购后发售给用票单位。厦门市《专用发票》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制,套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交通厅 2000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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