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4]65号 2004-03-01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各市、州涉外分局或国际(涉外)税收管理科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应配备专职人员,以保证全省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在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地仍要严格按照总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的具体要求,精心组织,确保数据和资料上报的及时、准确。 三、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地应加大审核评税力度,结合对企业审核评税工作,将企业的申报资料与历史资料相对照,并将发现问题的企业,按照性质分类,分别移送审计部门和反避税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高度重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的质量。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的质量和报送时间不仅是考核各地汇缴工作的主要依据,也直接影响全省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地务必在6月15日前按照《规程》的要求,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书面)和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制成软盘上报省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3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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